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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来源:监督处
  • 发布日期: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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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韶关市水务局

  当事人:邢**

  事由:2023年11月29日,广东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水库(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负责人邢**未督促、检查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随后,广东省水利厅将该问题线索移交韶关市水务局处理。

  韶关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调取查阅了该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水库(在建)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存在未督促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问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以上情况,韶关市水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针对水利项目施工中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对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建设、警示同类生产经营单位、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